公告「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」 | 109-12-14 | 分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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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」,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、交通部、經濟部、教育部、國防部、文化部、內政部於109年12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2175號、金管秘字第10901945411號、輔醫字第1090090987號、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、經商字第10902056100號、臺教綜(五)字第1090170776A號、國醫衛勤字第1090258439號、文源字第10910445181號、台內民字第10901453061號公告訂定。
最後更新日期:2020-12-14 11:38:5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