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之規範 :1. 檢查檢驗報告複製本, 英文病歷摘要 : 以一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, 最遲不得超過三個工作天2. 全本病歷複製本 : 以三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, 最遲不得超過十四個工作天3. 中文病歷複製摘要 : 以十四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
最後更新日期:2016-06-28 15:34